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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森林公园不得建宾馆 已建成的逐步外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南方日报     浏览次数:175

森林公园是城市生态保护的最后一条底线。 黎湛均  摄

    一说到森林公园,你是不是容易联想起宾馆、酒店、疗养院等设施?日前,广州市林业园林局出台《森林公园建设规范》,其中明确规定: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建筑物应逐步迁出。

    工程设施不得超过公园陆地面积的3%

    日前,广州市林业园林局公布了《森林公园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建设规范》),这是广州市第一部关于森林公园的建设规范。该规范对广州市域范围内所有森林公园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行为进行了规范。作为行业技术规范,今后所有森林公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都要遵循该《建设规范》,否则审批即不予通过。

    记者留意到,该《建设规范》将森林公园定性为“社会公益事业”,指出“森林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杜绝了森林公园的营利性。森林公园的功能主要是“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应以自然景观游赏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建设规范》对森林公园内的建设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比如,《建设规范》明确提出:严格限制较大规模永久性建筑设施建设;除森林公园道路系统外,规划用于工程设施建设的用地不得超过公园陆地面积的3%。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酒店宾馆不符合林地用地性质

    与当前森林公园酒店、疗养院遍地开花的现状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建设规范》明确规定;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建筑物应逐步迁出。森林公园内建筑物的高度、色彩和风格等,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在森林公园游览区内,未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人文景观或景点。

    该《建设规范》的牵头起草人、华南农业大学林学院风景园林与城市规划系主任李敏告诉记者,所谓“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即是指森林公园全境范围内不得建设此类场所。对于新建森林公园,此类场所一律不能审批报建;而对于已经存在的,则要逐步迁出。

    “在编制《建设规范》时,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组对于这一条是持一致意见的。”李敏告诉记者,《建设规范》有《森林法》等上位法的支持。根据《森林法》,森林公园等林地必须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而宾馆酒店均属于大规模建设项目,与林地的用地性质不符,应当坚决杜绝。

    李敏说:“森林公园是城市生态保护的最后一条底线,如果连这条底线都守不住,城市生态安全必将面临更大的威胁,所以确保森林公园不被建设项目侵占,是没有条件可讲的。把这条写入《建设规范》,体现了政府对保护城市森林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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