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以〔2011〕第23号省长令公布,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2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住建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在解读该办法时表示,为加强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具体为: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25%。
绿化目标被量化
李贤明说,《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关于绿地率,《办法》还明确,新建教育科研机构、污水处理厂等不低于35%;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道路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不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50米以下的,不低于20%;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的,不低于15%。
《办法》明确了禁止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如大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牵绳架电线;绿地内倾倒垃圾、燃烧物品、挖坑取土、放养家禽、搭棚、停放车辆及圈占小区绿地等等。
《办法》还指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向空间要“绿地”
《办法》对立体绿化有了明确要求,即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城市广场应当以绿化为主,推行生态化、林荫化,配备必要的健身休闲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其绿化面积可以按比例折算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绿线不得轻易触动
《办法》第九条规定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明确要求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重新界定绿线需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草案应依法予以公示,并采需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地形图、绿地权属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占用。并明确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超过1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状。
公园景观不得破坏
公园是城市绿地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李贤明告诉记者,我省首次通过政府规章对公园的保护管理做出了规定。
为防止对周边环境和公园景观造成破坏,《办法》明确:公园内新建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论证。其中必须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办法》还明确禁止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为保证公园的绿地面积,《办法》还规定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禁止擅自移树伐树
为保护城市树木,《办法》对移植和砍伐树木做出了严格规定,明确禁止擅自移植和砍伐树木。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后可方可移植或者砍伐。准予砍伐树木的,申请人还应当补植不低于砍伐树木规格、数量或者价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移植。
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实行省级统一管理
李贤明说,鉴于古树名木是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科研、文化等诸多方面价值,对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品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的,应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同时《办法》对实施好古树名木抢救保护工程做了明确规定,确定了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镇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管理体系。
《办法》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