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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株红豆杉“绊倒”六人 砍伐者收购人同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4  浏览次数:58

“砍树也会被判刑吗?”是的,如果你属于无证砍伐、盗伐树木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砍伐的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的话。2011121日,天全县人民法院对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5名被告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名被告人以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而作为砍伐者、收购人的6名被告将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放:擅自采伐珍稀红豆杉

 

  20113月,天全县两路乡两路口村村民王某、杨某、高某、张某、黄某5人,在未取得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两路口村的山上采挖了6株红豆杉树,并制成原木23件、根兜6个用于出售。此时,事件中涉及的第6个人武某浮出“水面”,以三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此6个根兜和23件原木,并先期预付货款0.9万元。

 

  经群众举报,2011623日,该批非法采伐制成的成品在装车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根据国务院1999年公布的我国第一批《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和林业部1992年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珍贵树种名录》,被非法采伐、收购的树种乃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

 

  20117月,涉案6人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随即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随后对6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

 

  案件进展:6名涉案人均获刑

 

  2011121日,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该起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五名被告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另一名被告人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涉案红豆杉原木和红豆杉树根、预付款0.9万元予以追缴,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检察官说法:收购行为触犯《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本案中的五名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为一己私利,明知红豆杉是国家明令保护的珍贵植物,仍进行采挖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采伐红豆杉六株,达到规定标准的3倍,属情节严重;而作为收购人的武某,在明知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还继续进行收购,此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

 

  庭审中,被告辩护人曾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在挖取六个红豆杉根兜时,只是将部分根兜上的再生旁枝进行了毁坏,认为应定为故意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再生旁枝多是枯枝,不构成严重情节标准。

 

  对于被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砍伐红豆杉树干的证据。经审查,最终法院认定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事实清晰充分,被告人将砍伐的六株红豆杉树干制成原木,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

 

  其实早在2002年,针对一些地方毁坏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植物情况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为实现从源头有效遏制,《刑法修正案》()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内容进行了修正,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私砍自家种的珍稀树木,同样犯法

 

  由于珍贵树木存在的特殊性和珍稀性,以及所具有的科学研究价值,我国对重点保护植物坚持“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加强对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对于未申请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都将严重侵犯国家制定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保护的珍贵树木不仅包括天然、野生的植物,也包括人工种植的植物。”天全县人民检察院经办本案负责人介绍,即使是自己家种的珍贵树木,需要采伐的,也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否则也构成犯罪。而本案中,六名被告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以身试法,却最终一无所获,身陷囹圄。这些都警示着人们,一切珍贵植物不容非法采挖或贩卖,否则必将难逃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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