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颁布的《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凡是蔬菜、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等作物,园林绿化、花卉种植和一定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蝗虫等病虫害防治,苍蝇、蚊子、蟑螂等卫生害虫防治等情况,不得使用高毒、剧毒农药。
这部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规定,在天津市生产、分装和进口的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禁止流动销售农药产品。购买高毒、剧毒农药的,应当出示有效证明,并如实说明用途。经营者对销售的高毒、剧毒农药应当作详细记录;对用途不当的,应当拒绝销售,并说明理由。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者作出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流动销售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销售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