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种子法》颁布施行以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为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种子法》规定,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这项法律制度确定了林木种苗市场的准入资格,有利于具备条件者参与公平竞争,有利于规范确认林木种苗生产者和经营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是品种选育和推广使用的重要中间环节,加强这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品种选育和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对于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苗质量,提高造林成效,保护国家和群众利益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国家生态和林业建设全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林业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进步服务。
二、进一步加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力度
一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培训等多种渠道加强《种子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对辖区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查,督促生产经营者持证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对无证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取缔;三是严格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并将办理程序进行公示,提高办理许可证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加强对办理许可证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办事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各地要抓紧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许可后的规范管理;二是要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的要求,继续强化许可证年检制度,重点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许可范围、质量检验、标签等方面进行检查,公布年检结果。凡是年检不合格的要吊销许可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在年检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要责成行为发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是要严明奖惩,扩大影响。对于守法生产经营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确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依照《种子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四是建立种苗生产经营者的业绩和守法、违法情况记录档案,建立适时监控机制,逐步形成诚信规范的种苗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