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结束。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之前的《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条例对城市绿化工作作出了更严格细致的规定,今后,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 ,引进外地树也要先论证。据悉,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将废止。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
根据条例,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条例明确提出 ,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重要的防护绿地;中心城区的山体;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海岛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城市绿线调整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外地树木要论证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盲目引进外地树种和大型树木后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况,条例增加了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城市绿地建设选用外地植物种类和栽植胸径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时,应当对其可行性、安全性等进行专业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除科研、专类公园建设需要外,不宜栽植需要外地特定生长环境的树木。
绿化信息要向社会公开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条例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将下列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对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擅自迁移树木将遭重罚
条例加强了对修剪树木的管理,增加规定:“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线主管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修剪树木应当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
此外,更加严格管理迁移、砍伐树木。条例规定,经批准迁移树木的,应当移植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在迁移树木旁设置标志。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
条例还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以及迁移 、砍伐树木的,施工范围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下列情形需要迁移树木的,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建设需要;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植相应的树木,处树木补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植相应的树木,处树木补偿费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条例还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废水或者有害有毒物质;钉、拴、划刻、攀折树木或者在树木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在绿地内抛撒、堆放 、晾晒物品,设置广告;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耕种;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园灯等绿化设施;其他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