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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管理改革2009年试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互联网 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国家林业局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自2009年起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  浏览次数:148
        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国家林业局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自2009年起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
  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主要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任务已经完成、管理工作到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县(市)为单位展开。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选择少数县(市)同步进行。试点工作从2009年开始,2010年底进行全面总结。
  本次森林采伐管理试点改革主要围绕下列内容展开: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采伐限额管理机制。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可确定为规划林地上的各类林木,其他林木采伐可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规划林地上的林木,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体系。
  同时,简化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结构,经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解下达的“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可实行总量控制,也可以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森林经营的实际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新设置分项限额。对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
  通知要求改革森林采伐管理方式,规划林地上的林木,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分配采伐指标,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资源所占份额和分类排序的原则安排采伐指标,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此外,简化林木采伐管理环节,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消其他各类中间审核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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