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纳雍县检察院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及时向该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成功监督林业局追回林地项目补助金及管护费80万元,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11年3月,贵州省纳雍县国有林场以每年2万元的价格承包200亩林地给纳雍县众森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年限为50年,其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并未明确后期的盈利分成。2011年7月,贵州省林业厅以黔林计复[2011]188号文件原则同意纳雍县国有林场申报的50万元的苗木及花卉扶持资金。
经查,纳雍县众森园林公司名为私人企业,实为该县国有林场场长张某牵头开办的企业。2010至2012年,纳雍县国有林场3次采取虚列管护费的形式,套取国家财政30万元,用于购买两辆陆风越野车,且过户到纳雍县众森园林公司的名下。
今年3月,纳雍县检察院在查办该县国有林场场长张某涉嫌职务犯罪一案中,发现张某的问题在其单位不是单个问题,该县国有林场在财务管理、车辆使用、合同签订等方面存在着严重漏洞。针对这些问题,该院及时向当地林业局发出了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检察建议书,引起了林业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局党组专门召开会议,迅速采取措施,不但认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监督机制,而且还在国有林场开展了国家划拨林地项目补助金及管护费专项清查治理活动,通过专项清查治理活动,收回贵州省林业厅划拨的50万元项目补助金,并要求林场即时把购买的两辆价值30万元的陆风车过户到县国有林场名下,成功避免了80万元国有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