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余木根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1年下半年,余木根因张英(另案处理)要求帮助找红豆杉,并约定用电话联系。2011年11月,被告人余木根通过电话告诉张英万载某山场有4颗红豆杉,张英得知后请了数名伐树工,要被告人余木根带路。被告人余木根将张英和伐树工带到目的地后离开现场,后从张英处获利7000元。经万载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该山场有5棵被采伐的红豆杉树种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立木蓄积为3.116立方米。经被告人余木根现场指认,现场被砍的5棵中有2棵是其带人去砍伐的,立木蓄积为1.5072立方米(被告人余木根告诉张英的4棵红豆杉中有2棵未被砍伐)。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木根参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2棵,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木根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