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现行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针对原有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分为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等8章,特别增设了服务与监督专章。
禁止销售假、劣,没有质量检验证书,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林木种子。一旦违反规定,销售无质量检验证书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有经营、推广未经审(认)定主要林木品种种子;从境外或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未开展引种试验或未通过品种审(认)定擅自经营、推广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