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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军绿化新条例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1  浏览次数:206
    

    记者从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适应新形势下军队绿化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新要求,在原有全军绿化条例的基础上,中央军委近日颁布了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军队绿化工作的范围、基本目标、机构与职责、绿化建设与管理、绿化资源保护等内容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并提出军队绿化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成片造林以多树种混交林为主,营区绿化实行多种植物合理配置。

    《条例》规定,军队绿化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军队环境监督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绿化建设的有关标准,对绿化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评定和组织竣验收。对规模在700公顷以上的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在军队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子奖励,对造成绿化资源严重损毁、擅自砍伐林木、侵占绿化用地、毁坏古树名木、损害濒危动植物、破坏草原植被、挪用截留绿化经费等违规行为,将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对营区绿化用地标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位于
城市规划区的营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营区占地总面积的25%;  位于:其他地区的营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营区占地总面积的30%;  建筑密度较大的老营区,人均绿化用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增加了军队绿化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领导关系、各级环保绿化有关部门的绿化工作职责等内容,使分工和责任更加明确,同时还要求军队在组织训练、演习的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绿化资源的损害,对损坏的绿化资源应当及时恢复。

    据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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