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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城市建筑物密集区应绿化屋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5  浏览次数:302
    省花协9月25日资讯:

        昨日《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改稿在总则和防治措施等方面新增了多条款项。
  建立统一排污权交易公共平台
  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釆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相关节能环保产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在探索阶段,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公共平台,排污权交易应通过交易公共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条例还规定,逐步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省环保部门应定期制定和发布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和企业目录。鼓励、引导强制投保目录以外的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应急公告,根据污染等级启动应急预案,釆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停课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城市建筑物密集区应绿化屋顶屋面
  为推广屋顶绿化,条例规定,在城市建筑物密集区,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顶、屋面进行绿化。屋顶、屋面绿化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施工,防止对建筑物和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在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地热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削减燃煤总量。企业应优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新建服装干洗场所
  在煤炭生产方面,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釆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已建成的所釆煤炭属于高疏份、高灰份的煤矿,应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硫份、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火电厂和其他燃煤企业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条例同时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扩建服装干洗场所;禁止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居住地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周围,从事生产油漆、涂料、橡胶制品,畜禽养殖、屠宰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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