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程序
1、承办业务: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办事程序:
(1)、引种单位必须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30天,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
(2)、提供以下三个材料:
a.在原产地引进种苗的病虫害发生情况材料。
b.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
c.再次引进相同品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3)根据以上材料进行检疫,确认不带有进境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的由专职检疫员签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