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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首次提出城乡规划要确定“绿线”概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0  作者:法制网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定,  浏览次数:194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定,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这是今天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二审稿新增的内容。另悉,在日益重视生态环境的今天,“绿线”一词,在辽宁省人大立法史上,这是首次出现。

    为加强对城镇绿地的保护,严格限制改变绿地。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用途。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造成公园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于绿地建设面积,草案还作出了一些刚性要求,如新建居住区、学校的绿地面积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新建区的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5%。

    因新建、改建地下管线,砍伐树木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

    在树木上刻名字、街道两旁的树干贴广告,不仅不利于保护树木,也有碍城市美观。草案明确规定禁止类似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其中包括在树木上刻划或者张贴;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其中,对在树木上刻划或者张贴等行为,拟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垃圾或含有融雪剂的残雪,拟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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