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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划部门应划定绿地控制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1  作者:法制网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  浏览次数:186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这是刚刚通过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一项新增的内容。在辽宁省人大立法史上,绿地控制线一词是首次出现。

    因新建、改建地下管线,砍伐树木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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