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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护植物新品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4  浏览次数:21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含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农业部负责粮、棉、油、麻、糖、菜、烟、草、绿肥、食用菌、果树(水果部分)、草本花卉、桑、茶、草本药材、橡胶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1.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  

        就我国现阶段而言,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不可能对所有的植物和植物的所有部分进行保护,我们只选择了部分商业利用前景比较广,而且研究的比较深透的植物品种来进行保护,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是通过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保护名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的。  

        2.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具体对象  

        就保护的植物品种而言,目前我国只保护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植物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为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种品种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包括用于繁殖的植物植株(含苗木)、种子(含根、茎、叶、花、果实)和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含组织和细胞)。  

        3.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个获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必须是人工培育的或者是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利用的品种,这样的品种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新颖性,即在申请保护前,该品种的材料没有被销售,或经育种者同意,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目前实行变通性规定,即自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经育种者许可,不超过4年),在中国境外未超过4年,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植物未超过6年。  

        (2)特异性,即至提交申请日期止,这个品种至少应具有一个可以区别于其他已知植物的特性,例如花形、花色、生长速度、对土壤条件的适应性、香味、产量等。  

        (3)一致性,是指每株性状特性表现必须是一致的,尤其是对于具有特异性的特点必须完全一致。  

        (4)稳定性,植物品种经繁殖后,其品种的基本特性保持不变,这意味着从每一次繁殖中得到的植物必须与上一代植物表达的特点相符。  

        (5)名称的确定性,受保护的品种应有适当的名称,名称的确定应有利于识别品种,并不得妨碍自由使用与该受保护的品种有关的名称。授权品种的名称确定以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这一名称,即使在保护期满以后,也必须使用这一名称。 

         4.育种者如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后,如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提出品种权申请,只有在品种权经批准授予后,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才可以得到国家的保护。育种者对自己培育的新品种如未向国家提出申请,则意味着自动放弃自己的权益,国家对于未提出品种权申请的,或提出申请而未获得品种权的,不予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只有国家才可以认定,省级及省级以下的政府无权授予。育种者获取品种权后,可以利用其独占权自己繁殖或出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发放许可证,收取特许权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外国人如何在中国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现UPOV(国际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共有46个。UPOV成员国的育种者可直接向我国农业、林业审批机关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非UPOV成员国的公民可以依照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向我国提出品种权申请。外国人向我国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通过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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