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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1  浏览次数:177
  第一条 为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国境,规范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二)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三)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四)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六)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条 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二)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受理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申请,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告知申请人。
    进行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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