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共同研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近日,财政部拨付了2013年中央财政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点资金3亿元,在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个省(区)进行试点。
《防沙治沙法》规定:“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开展试点,采取严格的封禁保护措施,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生产和开发建设活动,以遏制人为破坏,促进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自然恢复和地表结皮的形成,实现生态受保护、民生得改善。同时,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封禁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模式,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完善封禁保护区相关政策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封禁保护区建设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实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点的区域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为:地方政府重视并积极支持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点工作,能够妥善处理好封禁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关系;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对封禁保护的沙化土地依赖程度小,生态保护意识强;沙化土地集中连片,权属明确,属国有或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与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及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等政策的覆盖范围不重叠。
中央财政安排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封禁保护区管护站点、围栏设施、固定界碑和警示标牌等建设,巡护设施设备购置以及沙源地带流动沙丘固沙压沙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