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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5  作者:财政部网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浏览次数:32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生产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遭受自然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后恢复林业生产三个方面支出的补助:

        (一)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

        (二)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

        (三)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

        第五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具体支出内容包括:清理与恢复所需小型机械和工具(包括割灌机、枝丫收集打捆机、挖穴机、开沟犁等)、苗木、救灾物资(包括肥料、药剂、野生动物救护用食物等)的购置费、机械燃料费、人工费,因灾损毁的相关设施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

        第六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弥补亏损和偿还债务、修建购买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以及与林业生产救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受灾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申请林业生产救灾资金,须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并抄报国家林业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名称,林业受灾情况,灾后恢复林业生产的项目内容,资金用途,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及时汇总、统计受灾省林业受灾情况,结合受灾省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九条; 财政部统筹考虑受灾省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受灾情况等因素,以及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拨款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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