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新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0%。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绿地占用费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建设,应当将代征和退让的城市绿地及有关地籍文件及时移交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