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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占用生态脆弱地区林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31  浏览次数:1076
    省花协10月30日资讯:

近日,国家林业局向全国林业系统印发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严格限制占用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严格限制占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严格限制经营性项目占用国有林地。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征求意见稿指出,用地单位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林地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临时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批准。跨市(州)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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