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是浙江省第一部全面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地方配套法规,是全省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治林的重要内容。《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浙江省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林业种苗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