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县制定出台《长沙县生态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生态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偿30元,其中27元为林权补偿对象的管护补助资金,3元为公共管护资金。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这一补偿标准在全省各县市区中为最高标准。
据了解,长沙县共有各级生态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市级、县级公益林45.6万亩,其中国家级、市级生态公益林以中央和26.8万亩、市政府公布的为准,县级生态公益林以11.8万亩、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目前长沙县共有各级生态公益林46.87万亩。
凡是被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区域内,严禁实行炼山和全面整地,严禁商业性采伐。严禁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脂、野外用火等毁林行为。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
为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对各级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因禁止采伐利用造成的收益性损失,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偿将直接让林农受惠,确保山有人护、树有人管,服务于全县绿色发展。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统一为每年每亩30元,其中27元为林权补偿对象的管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支出和因禁止采伐利用而造成收益性损失的补偿。补偿对象为因划定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利用造成收益性损失,并承担管护责任的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
还有3元为公共管护资金,除按规定提留管护资金外,其余部分按林地面积核拨到各镇(街),集中用于生态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重点是村级护林员队伍建设经费。公共管护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实施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的有关单位或管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