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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绿地保护有法可依 破坏绿地最高可罚三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5  作者:海口网 近日,《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在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此,  浏览次数:192

    近日,《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在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此,海口市的城市绿地保护有法可依。在城镇绿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拦河截流、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违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化用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类区域绿线 三个保护等级

    《办法》提出,海口三类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且城镇绿地应分为三个保护等级。

    应划定城镇绿地的区域为,一是已建成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二是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区域;三是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三个保护等级为,万绿园、人民公园、金牛岭公园、白沙门公园、世纪公园等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为一级保护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绿地为二级保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为三级保护绿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批。

    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由海口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属于二级保护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属于三级保护绿地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中,竣工验收后申请调整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居住区的,报批前还应当经本小区业主大会同意。

    擅自破坏城镇绿地 将依法并处罚款

    《办法》就如何保护城镇绿地做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绿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建设与保护绿地功能无关的其他设施,违者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在城镇绿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拦河截流、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违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化用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的罚款。

    会议还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铭作的《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专项工作报告》,并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该报告的审议意见。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还书面审议了《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报告》、《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筑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试点工作深化阶段的检查报告》。

    会议还审议表决了有关人士事项。审议人事事项前,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供职发言。各项表决完成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高锦全向新当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了任命书,并举行了就职宣誓。

    会议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高锦全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万荣、陈毓芬、邢建良、吴川祝、陈一华,秘书长刘蔚等出席会议并在主席台就坐。副市长邓小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韵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铭、海口海事法院副巡视员葛荣平以及三名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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