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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次修订 确定城市发展格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6  作者:珠海特区报   22日,珠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珠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  浏览次数:192
    

  22日,珠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珠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新规引入25%坡度的控制方法,进一步规范沿山用地开发行为,同时对改变用地功能、容积率等情形做了进一步规范。

  东西板块以磨刀门水道为界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三个严格”的基本原则,确定“一条主轴、两大板块、三区一城、若干组团”的城市发展格局。即严格控制人口规模、严格集约节约用地、严格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应当以情侣路为发展主轴,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有序推进城市化进程。以磨刀门为界,东部板块各组团应当以发展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西部板块各组团应当以高栏港和珠海机场为龙头,发展临港先进制造业和航空产业。香洲中心城区、横琴新区、西部中心城区应当共同打造成为全市的主体城区,承担珠三角区域性综合服务职能。

  《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关于25米等高线的控制条件,明确我市陆地以及横琴岛、淇澳岛、高栏岛、野狸岛、九洲列岛均适用山体保护的相关规则。首次引入了25%坡度的控制方法,即海拔25米等高线以下的区域,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山就势建设,建筑红线应保持在坡度25%以下的区域;位于城市建成区和规划新区内的山体,应在坡度25%以下的区域预留沿山道路,预留道路与山体之间严禁兴建任何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鼓励慢行交通和屋顶绿化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重视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主的综合交通体系。鼓励慢行交通,倡导绿色出行;城市道路应重视慢行系统的规划建设,新建或改扩建市政道路均应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项目用地内,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停车位。旧居民小区可参照新建居民区的标准进行改造,规划确定为停车场(位)的,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同时,还规定城乡市政道路及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小区内的道路),由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市住规建局局长陈哈理表示,此规定旨在提高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避免出现“断头路”、“阴阳路”等情况,改变了原条例“十五米以上道路按照市政道路规划建设”的原有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对建筑外立面及屋顶也有明确规定。建筑外立面及屋顶装饰装修应安全、美观、节能、环保,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多层民用建筑的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非坡屋顶建设宜采用屋顶绿化形式,严禁以屋顶绿化的名义进行私搭乱建。

  为随意变更容积率戴上“紧箍咒”

  随意变更容积率、用地范围等常是一些不法开发商的伎俩。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对规划条件变更程序做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涉及变更原用地规划条件中的用地范围、用地功能和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合同后,向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规划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日常巡查,规划部门协助做好违法建设的规划定性工作,防止事后执法成本高、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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