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山胡柚苗木的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志、标签、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一年生枳砧商品常山胡柚苗木(以下简称苗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要求
3.1苗木分为一级、二级。
3.2苗木接穗应来自优株母本园。
3.3苗木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苗木质量要求指标(cm)
级别 杆粗 苗高 株落叶率 根系 非检疫性病虫害
一级 ≥0.8 ≥50 发达 轻
二级 ≥0.6 ≥40 ≤25% 较发达 轻
注:浙江省技术监督局1996—09—06批准 1996—11—06实施
4、抽样
4.1 批
以相同自然条件、管理方法进行培育的同一苗圃、同一等级、同一天起苗的苗木为一批。
4.2 抽样方法
4.2.1 样本从已起苗捆扎的苗木中随机抽样。
4.2.2 采取一般检查水平Ⅱ,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从GB2828中查出不同批量范围的样本数n和合格判定数Ac,不合格判定数Re值,见表2:
表2 抽样表
批量范围 样本数AQL 6.5
Ac Re 1201~3200 125 14 15
3201~10000 200 21 22
10001~35000 315 21 22
注:批量不大于1200和不小于35000的样本数n、Ac、Re值可以从GB2828中查得 。
4.3批合格判定
数据试验结果,计算出样本中的合格株数与不合格株数;同一株中有1个不合格项目就判为不合格株。当不合格株数不大于Ac值时,该批判为合格;当不合格株数不小于Re值时,该批判为不合格,作降一级处理或重新分级后处理。重新分级批按4.2.2条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
4.4 质量仲裁及合格证颁发
4.4.1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后进行仲裁。
4.4.2生产单位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应由本单位的质检部门核发合格证书,严禁不合格 产品或低一级产品作高一级产品出场(厂)销售。
5 试验方法
5.1 杆粗
5.1.1 以嫁接口上部1cm~2cm处为检测点,用最小分度值为0.2mm的游标卡尺和特制的卡尺进行测量。
5.1.2 将被测的样品逐株实测,将数值统计到记录表中。
5.1.3 允许误差为±0.1cm。
5.2 苗高
5.2.1 以苗木嫁接口至植株顶芽为检测点,用卷尺或直尺进行测量,准确度要求不低于1cm。
5.2.2 将被测的样品逐株的实测数据统计到记录本中。
5.2.3 允许误差为±1cm。
5.3 根系
根系与非检疫性病虫害,目测,并将检测结果逐株予以记录。
6 标志、标签、包装
6.1 标志 标签
每捆苗木应挂有标签(可与合格证二合为一)。标签标明:砧木、生产单位名称、等级、数量 、批号、出圃日期、标准号等。
6.2 包装
外运苗木应用泥浆沾根,并以20株一小捆100株一大捆进行捆扎,并保持根部湿润,包稻草 后用草绳捆扎。
6.3 运输
6.3.1 苗木装车时,不能堆压过紧,堆放过高。
6.3.2 装车后及时启运,并用防风、防晒、防淋措施。
6.3.3 向外调运的苗木,在运输前应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
6.4 贮存
出圃起苗后的苗木应放在库棚内,防止风吹、日晒、雨淋;起苗后的苗木贮存日期一般不得超过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