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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木种子检验方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6  作者:浙江(中国)花木城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调运、贮存等情况下,对林木  浏览次数:158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调运、贮存等情况下,对林木种子播种品质的质量检验。

        2、要求

        2.1 目的 通过种子检验,及时掌握在采收、调运、贮藏等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的种子质量,以保证和提高质量,减免损失和浪费。

        2.2 测定项目 本标准内容包括抽样、种子净度、种子千粒重测定、种子发芽测定、种子生活力测定、种子优良度测定、种子含水量测定、种子病虫害感染程度测定以及复验和仲裁检验。

        2.3 检验人员发证 种子检验人员通过考核,由浙江省林业厅发给“种子检验员合格证”。“种子质量检验证”必须经具有“检验员合格证”的人员签发才有效。

        3、抽样

        3.1 目的 种子质量检验,应从被检验种子中取出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通过对样品的检验来评定种子的质量。抽样要由具有“检验员证”的人员进行,并在送检申请表上签字。

        3.2 定义

        3.2.1 种子 具备下列条件的同一树种种子,称为一个种批。

        a)良种:同一种子园内生产采集的第一代无性系(初级种子园),第一代改良无性系和第二代无性系良种分别为独立的种批。

        b)同一母树林采集的;

        c)在同一个县(林业局)、乡(镇)、林场范围内相似立地条件下采集的。

        d)采种林龄、树龄大致相同的;

        e)种子加工和贮藏方法相同的;

        f)种批量不超过下列限额:特大粒种子(核桃、板栗、油桐等)为3000kg;大粒种子(麻栎、油茶等)2000kg;中粒种子(檫木、华山松、樟树等)1500kg;小粒种子(马尾松、黄山松、黑荆、黑松、杉木、刺槐等)1000kg;特小粒种子(桉、桑、泡桐、木麻黄等)200kg。

        如超过限额应另划种批,但种子集中产区可以适当加大种批限额。种子采收单位要按附录C(2)填写本批种子采收登记表。

        3.2.2 初次样品 从一个种批的不同部位或不同容器中分别抽样时,其每次抽取的种子,称为一个初次样品。

        3.2.3 混合样品 从一个种批中取出的全部初次样品,均匀地混合在一起叫做混合样品。

        3.2.4 送检样品 按照3.3规定的方法和附录A的规定数量从混合样品中分取一部分供作检验用的种子叫送检样品。 一个种批抽取一个送检样品,并按附录C(1)填写种子送检申请表。

        3.2.5 测定样品 从送检样品中,分取一部分直接供作某项测定用的种子,称为测定样品。

        3.3 样品的抽取

        3.3.1 抽样的程序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要了解该批种子的采收、加工和贮存等情况,并用下述抽样方法抽取初次样品和混合样品,按附录A规定的重要提取送检样品、含水量送检样品。混合样品的重量一般不能少于送检样品的10倍。 抽样后,对送检的种子,要按种批做好标志,防止混杂。

        3.3.2 抽样方法

        3.3.2.1 容器盛装种子的抽样,可用扦样器或徒手抽样。扦样件数为: 5件容器以下:每件容器都抽,且一律至少抽取5个初次样品。 6-30件容器:抽5件容器,或者至少每3件容器抽取1件,这两种抽样强度中以数量大的那一个数字为准。 31-400件容器:抽10件容器,或者至少每5件容器抽取1件,这两种抽样强度中以数量大的那一个数字为准。 401件容器或更多容器:抽80件容器,或者至少每7件容器抽取1件,这两种抽样强度中以数量大的那一个数字为准。

        3.3.2.2 散装种子的抽样 在库房或围囤中大量散装的种子,可在堆顶的中心和四角(距边缘要有一定距离)设5个扦样点,每点按上、中、下三层扦样。也可与种子风选、晾晒和出入库结合进行。

        3.3.3 分样方法 从混合样品中分取送检样品或从送检样品分取测定样品,可根据设备条件选用下列方法:

        3.3.3.1 四分法 把种子倒在平滑的桌面上或玻璃板上铺平,两手各拿一块分样板,从相反的方向把种子拨到中间使成长条形,再将长条两端的种子拨到中间,这样重复3-4次,使种子混合均匀,而后辅成正方形。大粒种子厚度不超过10cm。中粒种子不超过5cm,小粒种子不超过3cm。然后用分样板沿对角线把种子分成四个三角形,将对顶角两个三角形的种子装入瓶中或布袋中备用,取其余两个对顶角三角形的种子混合起来。按前法继续分取,直到所需数量为止。

        3.3.3.2 分样器法 适用于种粒小的、流动性大的种子。分样前,先将种子通过分样器,使种子分成重量大约相等的两份,其重量相差不超过两份种子平均重的5%时,则分样器是正确的,如超过5%,则应调整分样器。分样时先将种子通过分样器三次,使种子充分混合,然后开始分取样品,取其一份,继续分取,直到种子减至所需重量为止。

        3.4 送检样品的包装和发送 供含水量测定用的送检样品,要装在防潮容器内加以密封。供测定其它种子品质检验的送检样品用木箱、布袋等容器进行包装。加工时种翅不易脱落的种子,须用木箱等硬质容器盛装,以免因种翅脱落增加夹杂物的比重。 每个送检样品必须分别包装,填写两份标签,注明树种、种子采收登记表编号和送检申请表的编号等。一份放入包装内,另一份挂在包装外面。送检样品包装后,要尽快连同种子采收登记表和送检申请表寄送种子检验单位。

        3.5 样品的保存 种子检验单位收到送检样品后,要按附录B进行登记,并从速进行检验。一时不能检验的样品,须存放在冰箱(0-5℃)或通风等适宜的场所。 送检样品要妥善保存一部分,以备复验。

        4、净度测定

        4.1 目的 测定被检验样品的纯净种子、废种子和夹杂物的数量,并由此测算该种批的纯净程度。净度是被测定样品的纯净种子重量,占测定样品各成分的总重量的百分数。

        4.2 测定样品的抽取

        4.2.1 将收到的送检样品用四分法或分样器法进行分析,直至按附录A规定的该树种净度测定所需重量。 净度测定用的测定样品量,一般按种粒大小、千粒重和纯净程度等情况而定。除种粒大的为300-500粒外,其他种子通常要求在净度测定后,能有纯净种子2500-3000粒。

        4.2.2 净度测定称量的精确度要求见表1。 表1 测定样品克数 <10.0 10-99.99 100-999.9 >1000 称量至小数位数 3 2 1 6 4.2.3 用重量发芽检验时,不进行净度、千粒重测定。

        4.3 测定方法 将测定样品倒在玻璃板上,把纯净种子、废种子和夹杂物分开。净度测定只作一次,不需重复。 如果送检样品中混有较大的或多量的夹杂物时,要在样品称重后,在分取测定样品前,进行必要的清理,并称重。

        4.3.1 纯净种子包括 完整、未受伤害、发育正常的种子;发育不完全的种子和不能识别出的空粒;虽已破口或发芽,但仍具发芽能力的种子。 带翅的种子中,凡种子加工时种翅容易脱落的,其纯净种子是指除去种翅的种子;凡种子加工时种翅不易脱落的,则不必除去。但已脱落种子的种翅碎片,应算为夹杂物。 壳斗科种子,应把壳斗与种子分开,把壳斗算为夹杂物。

        4.3.2 废种子包括 能明显识别的空粒、腐坏粒,已萌芽的显然丧失发芽能力的种子,严重损伤的种子和无种皮裸粒种子。

        4.3.3 夹杂物包括

        a、不属于被检验的其它植物种子;

        b、叶子、鳞片、苞片、果皮、种翅、种子碎片、土块和其它杂质;

        c、昆虫的卵块、成虫、幼虫和蛹。

        4.4 结果计算

        4.4.1 把测定样品组成的各个部分,分别按4.2.2款精确度要求称量,填入表4,如果测定样品重减去净度测定后纯净种子、废种子和夹杂物的总量,其差距不超过4.4.2款规定时,即可计算净度。否则重做。

        4.4.2 净度测定时容许差距见表2。

        6、种子发芽率测定 测定种子的发芽能力,是为了确定播种量和一个种批的等级价值。

        6.2 发芽器具 发芽测定可用人工气候箱、光照发芽箱或培养箱。 种粒不大的,一般用滤纸作发芽床,滤纸下可加垫纱布或脱脂棉。种粒大的可用珍珠岩、细砂或蛭石作发芽床。培养皿、砂、珍珠岩、蛭石均应洗涤灭菌。砂和蛭石不宜多次使用。

        6.3 发芽条件

        6.3.1 水 发芽床要保持湿润,但不能使种子四周出现水膜。发芽测定所用的水最好是去离子水,一般可用不含杂质的中性(pH6.5-7.0)蒸馏水。

        6.3.2 温度 发芽测定所需的温度见附录A。有些树种需变温,每昼夜保持低温16小时,高温8小时。温度的变换应在3小时内逐渐完成。

        6.3.3 通气 要使种子有通气的条件,无气孔的培养皿每天应打开10分钟左右进行换气。但不能使种子周围的空气干燥而影响发芽。

        6.3.4 光照 有些树种发芽需要光照。光的强度为750-1250勒克司,用冷白色荧光灯或日光灯,发芽测定是否使用光照,应在检验证中注明。

        6.4 测定样品的提取 发芽测定所需样品可从净度测定后的纯净种子中提取。用四分法将种子分成四份,从每份中随机提取25粒组成100粒,共取四个100粒,即为四个重复。种粒大的可以50粒或25粒为一个重复。样品数量有限或设备条件不足时,也可以采用三个重复,但应在检验证明中注明。细粒种子用重量发芽法,以0.1-0.25g为一个重复。

        6.5 测定样品的预处理 可用始温45℃水浸种24小时。也可以不浸种,直接用干种子置床。发芽困难的树种可参照附录A处理栏的说明进行处理。如果采用别的方法,应在检验证中注明。 种粒较大的可以切取大1cm左右见方的带有胚芽、胚根和部分子叶(或胚乳)的“胚方”进行发芽测定,称为“取胚方”法。在取“胚方”测定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感染霉菌。

        6.6 置床和管理 置床最好采用数粒仪(也称置床仪)既快又正确,人工置床时种粒的排放应有一定的序列。种粒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幼根相互接触。每个重复放入一个有编号的器皿。 每天检查发芽环境的水分和温度状况。轻微发霉的种子,可拣出用清水冲洗,冲洗后仍放回发芽器皿中。发霉种粒较多时,要及时更换发芽床和发芽器皿。

        6.7 观察和记载 发芽的情况要定期观察,并用表6、表7记载,尤其是统计初次计数和末次计数的那一天,必须有记载。记载时拣出正常发芽粒、腐坏粒和异状发芽粒,这三个数字与发芽床上剩余的种粒之和,应等于前一次记载时发芽床上的剩余种粒数,种子发霉的情况和发芽条件的异常波动等情况也应及时记载。

        6.8.3 正常幼苗

        6.8.3.1 完整幼苗 一株完整的幼苗按所检验的种不同,表现具有下列一些主要构造的特定组合:

        a)一个发育良好的根系,由下面组成: -长而细的初生根,通常长满大量的根毛,末端细尖。 -在规定试验时期内产生的次生根。

        b)一个发育良好的幼苗中轴,由下列组成: -表现出土型发芽的幼苗具有一个直立,通常是细长的,并伸长的下胚轴。 -幼苗表现为留土型发芽时,具有一个发育良好的上胚轴。 -在有些属中,表现出土型发芽,同时具有伸长的上胚轴和下胚轴。 -在禾本科的某些属中,具有伸长的中胚轴。

        c)具有特定数目的子叶,即: -单子叶植物或双子叶植物的例外情况具有一片子叶(它可能是绿色,呈叶片状,或变形而全部或部分保留在种子皮内)。 -双子叶植物具有两片子叶在出土型发芽的种子中,子叶为绿色,呈叶片状,其大小和形状因检验的种子不同而有变化。在留 土型发芽的幼苗中,子叶为半球形和肉质状,并保留在种皮内。 -在针叶树中,子叶数目2-18枚不定,通常绿色而狭长。

        d)具有绿色,展开的初生叶。 -在具有互生叶的幼苗中有一片初生叶,有时先发生少数鳞状叶。 -有对生叶的幼苗具两片初生叶。

        e)具有一个顶芽或苗端,其发育程度因所检验的种而不同。 f)在禾本科植物中有一个发育良好直立的芽鞘,其中包一片绿叶延伸到它的顶端,最后绿叶从芽鞘伸出。

        6.8.3.2 带有轻微缺陷的幼苗 下列缺陷可认为轻微的: -初生根局部损伤,或生长稍迟缓; -在豆科、锦葵科等的某些属中初生根有缺陷,但其次生根仍发育良好; -下胚轴/上胚轴和中胚轴局部损伤; -子叶局部损伤(假如子叶组织总面积的一半或一半以上仍保持着正常的功能(“50%规则”)并且幼苗顶端或其周围组织没有明显的损伤或腐烂。

         -双子叶植物仅有一片正常子叶(假如幼苗顶端或其周围组织没有明显的损伤和腐烂); -初生叶局部损伤(假如其组织总面积的一半或一半以上仍保持着正常的功能“50%规则”); -芽鞘局部损伤; -芽鞘开裂,但其裂缝从顶端延伸下来,不超过其总长度的1/3。 -芽鞘稍微扭曲或形成环状(这是因为受到内外稃或果皮的阻挡所引起的)。 -芽鞘包有一片绿叶的,未延伸到芽鞘的顶尖,但至少达到它的一半长度。

        6.8.3.3 再次感染的幼苗 如能确认种子本身不是病原感染源,幼苗主要构造保留,则受真菌或细菌侵害而严重腐烂的幼苗仍为正常幼苗。

        6.8.4 不正常幼苗 定义:因一个或多个无法弥补的结构缺陷,生长在适宜土壤条件下,不能发育为正常植株。幼苗带有下列缺陷的一种或其组合视为不正常幼苗。

        6.8.4.1 初生根:

        6.8.5 复粒(双胚)种子单位 有数种类型的种子单位能产生一个以上的幼苗;

        6.8.5.1 含一个以上真种子的单位[如鸭茅属(Dactylis)和羊茅属(Festuca)、伞形科(Umbelliferae)未分离的分果,柚木(Tectona grandis L.)的果实]。

        6.8.5.2 含有一个以上胚的真种子(这种情况可在某些种“多胚现象”中正常发生,或偶然在其他种“孪生种”中出现,在后者往往其中有一个幼苗细弱或纤细的,偶然也有两个幼苗均接近正常大小)。

        6.8.5.3 融合的胚(偶尔有从一个种子产生两个联在一起的幼苗属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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