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与义务植树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法定工作量的植树、种草、种花、整地、育苗、抚育、管护以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任务。
第四条本省行政辖区内,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义务植树组织管理、种苗补贴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义务植树尽责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期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辖区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每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为本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市、县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具体的义务植树活动时间。
第八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的公益宣传,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期间集中宣传报道,增强公民义务植树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义务植树教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地,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上一级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行政辖区内的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种植3至5棵树或者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尽责方式完成相应劳动量的与植树绿化有关的任务。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任务下达到本行政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民组和社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督、考核本行政辖区内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的尽责情况。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履行义务植树情况建档,建立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奖励、统计制度,将义务植树尽责情况逐步纳入个人信用系统。
城乡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履行植树义务。
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的适龄公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安排,由本单位、所在学校组织履行植树义务。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义务植树地点进行统筹安排。义务植树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择,但应当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履行植树义务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二)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
(三)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
(四)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五)从事绿化、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
(六)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树绿化;
(七)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