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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700多棵桂花树拦腰被砍 未给补偿先圈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5  作者:韩春光  浏览次数:500
    省花协12月24日资讯:

被拦腰斩断的桂花树矗立在寒风中。

         如果不是遇到那场变故,邓州市张楼乡小丁村9组孔书云家里5年龄的数千棵桂花树,再过两年就能移栽了,完全可以给她带来一笔丰厚的收入。

         可是现在,她的这个致富梦几乎破灭了——许多桂花树被人为砍断,余下的也被挖的挖、偷的偷,好好的桂花苗圃,被糟蹋得一片狼藉,枝零叶落。同时,让她更加伤心的是,毁树事件至今没能破案,就连应得的地上附着物赔偿款也没有得到。

         1700多棵桂花树拦腰被砍,未给补偿先圈地

        12月中旬,记者到张楼乡小丁村采访,孔书云站在被一大圈围墙圈起的桂花苗圃旁,气愤地对记者说:“2010年春,我们在自家田里投资种下3亩多桂花树,主要是丹桂、金桂嫁接苗,属于名贵品种。由于用心管理,桂花树长得郁郁葱葱,十分旺盛。结果到了2013年底,突然听村组干部说,村里的地被征300多亩,包括我家的3亩多桂花苗圃在内。”

         孔书云接着说:“可是自打那以后,乡里、村里并没有人来找我们商谈地上附着物如何补偿的事儿。直到今年9月下旬,有一天夜里下大雨,我们家的桂花树有一多半被人拦腰斩断了。我们知道后立即报警,根据办案人员的现场查验统计,被毁的桂花树达1700多棵。但毁树的案件至今没能侦破。”

        据孔书云介绍,到2014年10月12日,依然是在没有任何人与她谈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情况下,开发商便开始修墙圈地。13日,她以未给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由到现场阻止,可是开发商根本不听劝阻,照旧施工。随后,尽管她和丈夫多次找乡干部反映,乡干部只是答应给他们一些移栽费,不给地上附着物的等价补偿款。

        村里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由“平均”变“平摊”

       小丁村委会的丁主任告诉记者:“2013年底,还没种麦,地就被征了。根据上级的规定,一亩地土地补偿款是5万元,青苗补偿是12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1.8万元。每亩乡里扣除土地补偿款的10%即5000元作为管理费后,被征地农民一亩地实际得到补偿共计6.42万元。”

        丁主任说:“地上附着物包括桥、井、棚、树木和各种花卉等。地上有附着物赔1.8万元,没有的也赔1.8万元,就是长满一地荒草也是赔1.8万元。地上附着物赔偿给她(指孔书云)一亩地1.8万元,她不愿意,她说1.8万元赔不住,花卉值钱。可是上级给的一亩地就是这些。超过部分,钱没地方出。”

         随后,记者又来到张楼乡政府,想就该乡征地情况、征地程序、如何补偿等采访该乡主要领导。记者向该乡党政办的一位男同志说明了来意,结果他在用电话向乡领导汇报、请示之后,却告知记者乡领导在南阳回不来,谢绝了记者的采访。

          相关的法规政策到底该咋执行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熟悉征地法规和补偿政策、在市直机关工作的同志,给记者讲了这样一番话:“张楼乡的做法确实有点欠妥,工作方法简单化。我省各地建设征地,必须依照《土地法》和《〈土地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实施〈土地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他说,建设征地时,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方案的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按照公平合理、及时足额的原则给予补偿。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原则上可由征地与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存在争议,可由各级价格事物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关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如何执行,该市政府的正确意见是: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按照每亩1.8万元的标准拨付给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统筹掌握,并不是每亩都按照这个标准补偿。多了多补、少了少补、没有不补,应该按照地上附着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1.8万元的标准,是平均,而不是平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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