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三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
(一)补偿对象。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
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
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4.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编列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配计划表中应分别列明省、市、县下达的计划数。
5.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个人帐户,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其个人帐户内。
(二)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经费。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2)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经费标准。
(3)省、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护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2.管理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4%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县、乡镇、行政村分别按1.5%、1.5%、1%的比例分配。县级经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等支出;乡镇、行政村经费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
(2)县级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理经费使用计划,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乡镇政府编制乡镇、行政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资金拨付给乡镇。行政村的协调管理经费,实行报帐制,村凭支出凭证到乡镇财政部门报帐列支。
(3)地级以上市管理经费在本级财政安排的林业事业费中列支,不再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中安排。
3.省统筹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3%由省统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的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检查验收以及林业生态县创建等工作。
(2)省林业局编制统筹经费使用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程序支付。
第五条 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年度分配计划,应于每年度6月底前,由省林业局会省财政厅下达。安排给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逐级下达。损失性补偿资金,必须在本年度9月底前拨付到补偿对象帐户。
第六条 年度资金分配计划一经下达,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批准。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必须建立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地方补偿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翔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由于资料失实而引起纠纷和造成补偿者损失,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市、县级财政、林业部门应每年检查验收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应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现有的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及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0]3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