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了深入推进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陕西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试行)》和《陕西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决定从2013年起在全省开展陕西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创建活动。
全省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实行申报制,全省范围内已获得“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命名1年以上的城市与县城、已制定了省级创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1年以上,近3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及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安全事故的城市及县城均可申报。
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评审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城市(县城)须在每年5月底前报送申请报告及资料,县级市、县城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须有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获得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满1年以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优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县城)。
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评审程序分为资料审查、技术调研、整改提高、考评验收、审批命名等五个环节,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专家委员会将参与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技术调研、暗访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采取“城市(县城)自查、全省普查”的方式实行复查,每三年组织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达到标准的城市(县城),保留荣誉称号;对复查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建议省政府撤消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称号。
省花协10月7日资讯: